同时“Q币”又属于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目前法无定论。再加上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又混淆在一起,如何定罪着实令警方为难。
莲都区公安分局吴晓峰说:“对于这个案子,取证工作相当难,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跑了全国各地很多地方,最后应该来说,证据是充分的。但由于法律对有关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定罪时我们办案人员之间产生了争议。”
有人首先想到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这个罪名很快被办案民警排除。吴晓峰认为,胥伍等人虽然入侵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罪的话,胥伍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讨过以诈骗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伍等人利用虚设号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来看,虽然与普通的诈骗有所区别,但从犯罪要件上来看,是符合诈骗罪的。
在警方内部,更多的人倾向于胥伍等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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