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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币盗窃难倒警察

05-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大力哥   【 评论:0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百度搜藏
 

 重判“Q币大盗”

  辩护人的辩解看上去似乎铿锵有力,然而,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毅然支持了控方意见,选择以盗窃罪重判两名“Q币大盗”。

  2007年3月2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板胥伍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员工陈东平以犯有同样的罪行被判有期徒刑10年。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两名“Q币大盗”选择了上诉。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主诉检察官周宏伟认为:“办这个案子,我们很慎重,特别是罪名问题,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因此我们非常注重证据,此案最后以盗窃罪判决,证据是充分的。”

  审判长郑超说:“将实际产生的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此案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他还解释说:“168充值平台以一元资费充值一个Q币,因此该案数额的认定应以产生的资费数额为标准,合计资费87.448万元。同时电信公司的损失和用户的损失虽然难以区分,但被告人盗打的事实是清楚的,故电信公司计费合理性问题不影响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

  有专家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正是这个原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对虚拟财产的涉罪问题,审判机关往往不能以“源罪”判罚,而只能以《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判了之,这一罪责并不以牟利多少为标准,只以破坏严重程度定罪,量刑极低。

  然而,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不当得利往往颇为丰厚,如此之低的犯罪成本,使得近年来虚拟财产的涉罪行为愈演愈烈。

  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律师说:“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不要因为案件涉及虚拟财产而被迷惑,一定要明辨是非,果断判罚,以惩罪犯。”

  吕思源认为,此案以盗窃罪判决,这和当地警方扎实的调查取证、检方的缜密审查起诉是分不开的,当然,法院在经过审理后,理清了此案错综复杂的多个违法犯罪环节犯罪概念,最终果断地判决,这是关键。因此,此案的判决对今后打击虚拟财产涉罪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文中胥伍、陈东平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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